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徐见兵、黄进东
兄弟俩拆除农村老屋,计划重建新房。施工人员在建房过程中不慎摔下受伤,由此引发责任认定与赔偿纠纷。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农村自建房施工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小平、小中共同赔偿小才 42653.8 元。
2024 年初,小平、小中兄弟俩打算在老家拆除旧屋,重建一栋二层带 “炮楼” 的房屋。兄弟俩与小才、胡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小才、胡某以 “包工不包料” 的方式承建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 220 元,建筑材料由兄弟俩提供,而吊机、架板等施工工具则由小才一方负责租赁。
协议达成后,小才随即召集胡某桂、侯某等 5 人开始施工。该房屋建筑面积超过 300 平方米,施工过程中,兄弟俩按照工程进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房屋建至第一层时支付了 1 万元,第二层建成后支付 2 万元,房屋竣工后,总共支付工程款 8 万元,尚欠 9000 元未结清。
2024 年 5 月的一天下午,小才在收工时,在木架上不慎滑倒,从高处摔落,导致右肾挫裂伤、多根肋骨骨折。事后,经鉴定,小才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小中妻子出于人道主义,先行垫付了 5000 元医疗费。然而,双方就后续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小才遂将小平、小中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二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厘清法律关系以及合理划分责任。
在法律关系认定方面,小平、小中与小才等人达成的口头协议,具备 “承揽合同” 的典型特征。小才一方凭借自身的工具、技术和劳力完成房屋建设工作,并按照建筑面积结算报酬,在施工过程中能够独立决定施工时间和流程,待交付工作成果后获取相应报酬。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其中小平、小中为定做人,小才等人为承揽人。
对于责任划分,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除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外,其余建设活动均需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关资质。《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明确,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他建筑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虽然该意见已被废止,但从其内容可以明确,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为两层 (含两层) 以下住宅。
此外,参照《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第二条规定:“一是村民自建限额以上住房 (二层及二层以上,或投资 30 万元以上,或 300 平方米以上) 以及加层、改扩建房屋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本案中,涉案房屋为二层加 “炮楼”,且建筑面积超过 300 平方米,显然不属于 “低层住宅” 范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施工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小才作为长期从事建筑工作的农村工匠,在进行高空作业时,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且未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因自身疏忽大意导致摔落受伤,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小平、小中作为定做人,明知按照法律规定,建设此类房屋施工方需具备相应资质,却仍然选择无资质的小才进行施工,并且在施工过程中,既未对小才一方的安全施工条件进行审查,也未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提示,存在明显的选任和监督过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法院最终判定:小才自行承担 90% 的责任,小平、小中共同承担 10% 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编:刘建军
来源:湖南法治报